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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研究生请假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25-12-25

为维护教学秩序,加强学风建设,规范研究生考勤管理工作,根据《厦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》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,内容如下:

第一条  请假范围

凡因故不能按期入学、报到注册,在学期间因故需离校,或不能参加教学活动的研究生,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。

第二条  请假类别

1.病假  因病不能参加正常教学活动或需离校,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。

2.因私事假  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正常教学活动或需离校。

3.因公事假  因组织安排不能参加正常教学活动或需离校。

第三条  请假程序

由学生本人填写《厦门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研究生请假单》并附上有关证明,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,经批准后,方能生效。具体如下:

1.请病(事)假一周以内(含一周)须由辅导员确认出行政策、经导师同意、将请假单交教学秘书。请病(事)假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(含一个月)须由辅导员确认出行政策、经导师同意、学院分管研究生的副院长审批、将请假单交教学秘书。

2.请假期满不能返校时,应在假满之前向导师申请续假。经导师同意后,向教学秘书提供相关证明,并告知辅导员。

3.请假期满,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找教学秘书销假。

第四条  其他事项

1.请假须由学生本人事先提出,原则上不能委托他人,不得事后补假。

2.学生请假期间要注意安全,做好自我保护,严格遵循所在地的法律法规。

3.请假期满返校后应及时销假。否则,自假满之日起,以旷课论处。

4.如学生参与学校、学院组织的外出集体活动,由指导老师负责统一报备、并告知导师。

5.原则上,一学期内因私事假及病假天数累计不超过5周,否则应办理休学手续。

6.参加联合培养的学生,需先填写《厦门大学研究生外出调研学习(实习)申请单》及《联培协议》,按流程签字后提交教学秘书,并向辅导员报备。

7. 未能按学校、学院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,擅自离校或未参加正常教学活动,则属违规行为。取消一年内评奖评优及助学金申请资格,并根据《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8.本办法由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研究生培养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9.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原《厦门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研究生请假管理规定》(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(2022)[25号])同时废止。


附件1:《厦门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研究生请假单》

附件2:《厦门大学研究生外出调研学习(实习)申请单》


厦门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

2025年6月23日